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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制度防线,避免银行资本新规掀起法庭鏖战

摘要: 业界瞩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正式落地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新规不仅全面对接...

业界瞩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正式落地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新规不仅全面对接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国际标准,更结合中国国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精细化重构,在肯定其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如果执行环节出现偏差,这部技术性极强的新规极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法庭鏖战”的导火索。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制度的生命在于细节,资本新规的复杂程度远超以往,其“分层监管”与“差异化计量”的逻辑,在赋予银行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埋下了争议的种子,要避免从“监管共识”滑向“诉讼对垒”,必须提前在合法性、合理性与程序正义三个维度上筑牢防线。

第一,必须消除规则歧义,防止因“文义解释”分歧引发诉讼。 资本新规中大量使用了“穿透原则”“实质性判断”等原则性表述,虽然在监管导向上具有先进性,但在法律上却具有高度的模糊性,在不良资产认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形式、内评法参数选取等关键环节,若监管规则未明确具体的量化阈值,监管人员的主观裁量空间过大,极易导致银行对资本计提及风险分类的预期落空,当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的资本扣减项直接冲击银行利润和股东权益时,银行在穷尽内部复议后,极可能依据《行政诉讼法》对监管决定提起诉讼。法条愈模糊,争讼愈激烈;标准愈清晰,争议愈消弭。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和“问答手册”,将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验证、可计算的硬性指标,用规则的透明性阻断纠纷的源头。

第二,必须严守程序正义,避免因“重实体轻程序”导致监管行为被撤销。 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强调,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资本新规实施涉及大量系统升级、模型验收和数据治理工作,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核查、认定违规事实、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现实中,不少行政诉讼的败诉案例警示我们,哪怕实体上认定事实准确,若在取证规范性、陈述申辩权利保障、时限要求上出现瑕疵,监管决定也会面临被司法审查推翻的风险。如果因为程序违法导致正确的监管纠偏被法庭驳回,这不但会折损监管公信力,更将引发系统性道德风险。

第三,必须强化“监管对话”,将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的前端。 法庭不应成为解决资本计量分歧的第一道关口,当前,应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建立资本监管协调的“争议预裁机制”,对于银行因模型差异、数据剔除等问题与地方监管局产生的技术性分歧,应允许其向更高层级监管部门或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独立复审委员会申请技术裁定。如果把所有技术性分歧都粗暴地推入司法诉讼渠道,漫长的诉讼周期带来的监管套利和风险积累,是银行体系不可承受之重。 通过行业内部的柔性协商机制,既能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又能给予银行合理的申辩空间。

第四,必须关注“信赖保护”,防止政策回溯性适用崩塌预期。 资本新规对部分业务的资本计提要求发生了本质变化,尤其是针对存量业务和长期合同,如果监管部门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不讲求“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强制要求银行对合规发放的旧有资产追溯调整资本,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瞬间波动,这将构成对银行信赖利益的严重损害。法律是国之重器,监管是行之准绳。 稳定的监管预期是金融法治化的核心,任何立足于“清算旧账”式的运动式执法,都可能将监管部门推向被告席。

资本新规的枪膛里,装的应是精准防守金融风险的子弹,而不应是射向银行与监管信任关系的散弹,防止法庭鏖战,靠的不是限制银行的诉权,而是提升监管的艺术与法治的厚度,唯有让规则像算术般精准,让程序像阳光般透明,才能让资本新规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护航中国金融业行稳致远,让法庭上的交锋永远停留在学术探讨,而非生存较量。

筑牢制度防线,避免银行资本新规掀起法庭鏖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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